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夏季装修施工的验收程序 2012-03-05 (三)竣工验收合格的,由管理处的公共事务组主管在《装修申请表》内\"完工验收\"栏目签署\"初验合格\",并签署姓名及日期。 (四)管理处的保安组收回施工证,如有丢失,装修企业应给予一定赔偿。 (五)装修企业当日清场离开。 (六)装修验收合格并使用一个月后,管理处的公共事务组应对装修施工组织复验,复验没有问题,由公共事务组主管在《装修申请表》内注明\"复验合格\"后,送管理处主任审批,由财务部退还装修人及装修企业的装修押金。 (七)装修施工验收时,装修人有违章装修行为的,公共事务组主管应视情况按规定作出估价,列清扣款数额,经管理处主任同意后,将扣除清单一份交装修人,一份交财务组,由财务组按以下方法扣款: 1.先从装修企业的装修押金中扣款; 2.装修企业的装修押金不足以补偿扣款的,再从装修人的装修押金中予以补扣: 3.扣除装修人的装修押金仍不能补偿扣款的,要求装修人给予赔偿; 4.装修资料整理归档,长期保存。 本文已被阅读 1223 次 (完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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